圖為2013年彰銀工會成員在彰銀總行大樓前舉行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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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起布條高呼口號,
徵信社
,力抗台新金控吞併彰銀。(資料照片 姚志平攝)
彰銀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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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召開最後一場辯論庭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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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終於要宣判,
新社媽祖
,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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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上午的辯論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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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與財政部雙方攻防聚焦三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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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成為最後決定雙方勝負的關鍵。最大的攻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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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所謂的大股東身份如何認定。台新金方面堅持,財政部在94年發函的公文,已允諾在台新金成為最大股東的前提之下交付經營權,但據了解,財政部的律師在辯論庭上則回擊,當年在雙方往返的公文上,已界定了所謂的「大股東」,是指財政部和其他泛公股合計的股權,而台新金在提訟時,已承認了現在財政部和其他泛公股股權已超越台新金,如此一來台新金已不再是大股東,承諾給予經營權的前提自然不存。第二攻防點,在於所謂的乙種特別股效力存續期間。據了解,財政部代表在辯論庭上指出,當年的乙種特別股存續期間僅3年,期滿之後轉換為普通股之後,所有的股東權益都是平等的,而當年財政部所允諾的條件,亦限於乙種特別股的存續期間,而不是永久有效。第三攻防點,在於彰銀及財政部所發出的函文對於得標人允諾的條件。對於台新金主張在董監席次,以及經營權上,財政部已均有承諾,財政部一方則反擊,不論彰銀、財政部所提出的任何一份公函,對於所保障的董監席次均只寫「下次」,而並非「永久」保證,況且董事會選舉結果應尊重全體股東選擇的意志,倘若財政部票投台新金,但其他股東不願支持台新金,那麼彰銀的選舉結果,就要尊重多數股東的選擇。而對於台新金引述最力的94年7月20日公函,財政部提出,在當年的這份公函中,其實已有多處包括未改選董監事之前,或是下次改選董監事前等字眼,這些都足以證明財政部在所謂的「經營權」問題的配合:「絕不是漫無時間限制。」而在此次辯論庭上,甚至連財政部鮮少對外引述的「新例證」:94年當年的乙種特別股對外公開招標的所有競標者所收到的條件書,此次辯論庭都傾巢而出,強調當年這份招標文件:「可是連同淡馬錫在內所有參加彰銀招親者,都一體適用!」這份在94年6月24日彰銀董事會上所通過的私募案招標條件書,有三重點,包括:1、發行14億的乙種特別股;2、特別股期間存續3年;3、3年之後強制轉換為普通股,而且權利義務與普通股一樣。財政部代表在辯論庭上強調,該招標書條件不僅並未涉及「董監席次過半」等內容,而且直接劃定了「3年期滿回歸普通股」,已意味著所有得標者要求的條件絕非「永久有效」。(工商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