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精障女 判7年4個月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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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竊盜、公共危險、性侵等前科的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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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逞一己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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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下不顧女子哭泣、反抗、叫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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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四肢綁在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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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摸其胸部、強行親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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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無法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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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指性侵得逞。被害人胞弟恰好騎機車經過,張男聽見機車引擎聲,趕緊躲到附近草叢。女子弟弟上前協助脫困,察覺草叢有異狀,於是報警,張男以為人已經遠離,走出躲藏處騎上腳踏車要逃逸,卻太慌張跌倒、左手骨折,被制伏在地。法官審酌張男國小肄業,做回收工作、居無定所,明知被害人有精神障礙,仍對其強制性交,雖張男坦白認罪,但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也未和解,因此判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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