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麗緻渡假村位在墾丁國家公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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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十四年不法利得逾兩億。但依《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容許設置旅館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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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九十五年送審一、二區經營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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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須繳納八十三萬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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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環團痛批墾管處「讓悠活以合法掩護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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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萬元就賣了國家公園!」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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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積約一.五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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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房間四一○間、可容納一千一百人。但因業者僅申請一、二區旅館執照,面積約○.四公頃,未達一公頃門檻,不但躲過環評,且僅須繳交回饋金八十三萬元,即取得使用權。
「財團用回饋金買下國家公園,已成國家亂象。」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學會祕書長表示,回饋金補償順勢讓財團進駐,是「擺明是政府為財團開後門,以部分合法掩護更大的非法。」
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直呼,「悠活先違法施作,再強暴法律!」以回饋金當遮羞費,買到旅館執照掛在門口,誰會知道後面四區是破壞生態的違法建築,房客更成為無辜幫凶,「這是人謀不贓!」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陳貞蓉回應,回饋金按公式收取,但實際收了多少,因時間久遠,目前無法證實。且墾管處沒有作業基金,經費來源多為公務預算,這筆回饋金如何運用,是用於補償生態,或最終仍須繳回國庫?陳貞蓉表示不便回應。
陳貞蓉說,目前資料顯示,九十五年悠活申請旅館執照時只送審一、二區,確實資料還要等今天公文調出來才能得知。外界質疑墾管處掩護悠活「切割」一、二區以規避環評審查,墾管處初步了解,悠活第三到六區當時尚有糾紛未解決,因此未提出申請。
墾丁國家公園民國七十一年設立,悠活這塊地被畫設為「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可興建住宅,但不得興建旅館。悠活在七十八至八十五年取得當地三十多筆土地,向屏東縣府取得建照後興建,八十八年蓋完後,在屏東縣長蘇嘉全任內取得住宅使用執照,但申請旅館執照時踢到鐵板。
悠活當時以法令未正面表列「禁止」興建旅館為由,經營旅館長達六年,九十三年內政部長余政憲任內,規畫墾丁國家公園內違法旅館就地合法,九十四年蘇嘉全任內執行。悠活在九十五年向屏縣府取得一、二區旅館使用執照,未獲執照的三至六區也持續經營。(相關新聞刊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