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專題之十菲律賓2013年元月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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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南海島礁主權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提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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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方面將在本月12日作出裁決。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26國1899年舉行第一次海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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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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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依據公約第22─6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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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1907年第2次海牙會議就公約內容加以增補。常設仲裁法院發揮功能的主體是1份仲裁員名單和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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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由各締約國提出4名人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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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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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連任。一旦爭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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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國可由這份名單中選出仲裁員以組成仲裁法庭。在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後,中國大陸即一再表示,對此抱持「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的立場。不過海洋法公約附件7規定,即使當事國之一不參與,仲裁庭仍可組成。附件相關內容載明:「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進行。」根據1907年修訂後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提請仲裁的國家應簽訂1項仲裁協定(compromise),載明爭端事由、委派仲裁員的期限和方法、賦予仲裁庭的特別權力、開庭地點及使用的語文等。仲裁程序包括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仲裁庭的評議以秘密方式進行,一切問題由仲裁員以多數裁決,裁決書必須敘明理由。若是庭上做出確定的裁決,即不得上訴,而裁決結果僅對當事國有約束力。1050710(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