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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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因實施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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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善導寺西北側道路實施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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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徵收善導寺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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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事後發放326萬元給善導寺做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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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導寺於是將補償金存入其基金專戶。但國有財產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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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原屬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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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善導寺返還補償金。歷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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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將國有地贈與善導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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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有權就移轉給善導寺,善導寺並沒有違反當初契約規定,進行移轉或交換、抵押,且領取徵收補償是以所有權人身分,並無不妥,判國有財產署敗訴,善導寺不須返還補償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