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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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子上班時突然感到胸悶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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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內湖一間診所求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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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開立舌下硝化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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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他搭乘計程車轉診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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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路途中急性心肌梗塞抽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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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急救仍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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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怒告醫師業務過失致死,而林姓護士作證時說,病患堅持搭計程車,幫助醫師脫罪,而遭檢察官依偽證罪起訴,但法官認為,現行法規並無明確規範,轉診時搭乘的交通工具,作證時回答醫師有無建議離去方式,與案件裁判結果無關,判決林姓護士無罪。這名倒楣的林姓護士,委任律師說,第一次應訊時,檢察官音量高達80、90分貝,以至於他受到驚嚇才會說出「醫師說坐計程車比較快」,後來則改稱,「醫師有建議病患叫救護車及隨行人員,但病患不願意」,前後說法不一,檢察官依偽證罪起訴。事發2009年4月14日,徐臉色發白去診所看病,醫師經心電圖判讀後,認為是急性心肌梗塞,由於小診所沒有較好的醫療設備,建議他轉診大醫院,但同行李姓友人作證時說,平時都是騎機車,心裡打算要搭計程車轉診,詢問護士的意見,林回答,最好搭計程車不要自己開車。士林地院法官依照《醫療法》規定,醫師僅負有建議轉診的義務,並無安排轉診的義務,而經高院判決業務過失致死的部分無罪,加上從內湖診所前往轉診醫院,車程僅15分鐘,救護車與計程車車程,並無明顯較費時的情形,林姓護士有無建議交通方式,不足以影響業務過失致死的裁判結果,判決林無罪。(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