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添新便利 台波相互承認駕照

外交部15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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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我國與波蘭民眾赴對方國家工作、求學或經商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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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駐台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與我駐波蘭代表陳銘政大使先後完成簽署《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外交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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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屬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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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臺灣或波蘭駕照者在依相關規定繳納規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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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通過筆試及路考即可申換波蘭或我國駕照,惟申請人須持有自核發日起算效期至少1年的對方國合法居留證明,並於入境對方國之翌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雙方免試互換駕照範圍涵蓋輕型機車、重型機車、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及普通聯結車等種類。外交部表示,將續與波蘭主管機關協商確認免試換照實施細節、申請程序及開始受理申請日期並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換照資訊亦將上載至外交部全球資訊網的「全球免試申換駕照」專區。(旺報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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