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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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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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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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二、三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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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以專股代替。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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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認為,刑事訴訟的重大強制處分,是對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權的侵害,應有法官保留原則的適用,為兼顧強制處分核發的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應增設強制處分法庭。不過,司法院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的書面報告指出,強制處分專庭需要法官24小時輪值待命,可預期將造成長期極大的身心壓力,法官久任意願必定低落,流動勢必頻繁,且專庭法官人數不可能過多,造成法官的心證容易猜測,導致有心人士介入操弄,衍生不良弊端,且容易造成權力過於集中,風險失控而難以制衡的結果。不過,全案日前進行朝野協商,根據協商通過的條文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的法院。同時規定,承辦強制處分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並自民國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全案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院會也通過朝野協商的附帶決議,未來第一類法院(每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者)應設刑事強制處分庭,第二(每年受理案件4萬件以上未滿8萬件者)、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2萬件以上未滿4萬件者)法院,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以專股代替,其餘法院得不設立。1050527(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