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文創大樓BOT案營運契約內明白約定多數的開發樓地板面積應歸文創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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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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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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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該營運契約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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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補助或提供優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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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取向於《文創法》的立法意旨──扶植較弱勢小型的文創業。那台北市文化局及或法制局拘泥於該法文字,稱該法第3條將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數位內容列為文創業,所以放任富邦讓台灣大哥大營運總部、大型影音公司等進駐文創區,以享受相對較低租金優惠,使得文創大樓變身為商業大樓,那不是只有「觀感不佳」而已,其實已嚴重背離立法本意。雖然富邦義正辭嚴稱因文創區租金不便宜,小型文創業者不願進入,因此才讓像是台灣大哥大這種電信寡頭進駐,將來獲利,亦可考慮多分幾成利潤給台北市政府。問題是何以要建蓋台北文創大樓?其初衷是賺大錢?不是嘛!小型文創業者租不起,那你文化局或富邦就要用低廉租金吸引他們,必要時減收或免收亦可,這才是這個BOT案的存在意義。至於富邦會血本無歸?開玩笑,他們有部分的面積可招商,而整個松山文創園區一片綠意人潮洶湧,50年特許營運,怎麼也得賺得缽滿盆滿,台北市政府從這塊就可以合理的分一杯羹。總而言之,台北市政府在柯P主政之下,採取與富邦重新議約的立場值得肯定,惟方向上不是多賺些銅臭,而是多賺些文創飄香,堅持多數面積必須用來扶持小型弱勢文創業,而商業區部分才來爭取權利金提高、租金分享,這才是正辦!(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