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2887)和財政部針對彰銀(2801)經營權之爭的民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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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今(27)日上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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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雙方二次金改期間契約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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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在彰銀最大股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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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不能以所持公股股權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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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新金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的3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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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請求財政部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台北地院裁決並無理由,予以駁回,訴訟費用則由財政部負擔8分之1,其餘由原告台新金負擔。對於台新金在彰銀經營權之爭一審判決勝訴,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將會再上訴。(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