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7號解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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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的待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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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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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規範。
一名國小教師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帶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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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期間的年資卻不被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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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中「不採計進修期間年資」的規定有違憲法平等權及服公職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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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教師待遇高低、敘薪核計等關係教師生活的保障,除屬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外,也屬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有關教師的待遇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範。
解釋文指出,有關教師的敘薪,除尚未施行的教師法第19條有規定外,教師法及其他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在教師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以教育部於民國62年訂定發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為處理依據。
但大法官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是教師待遇相關法律制定前的因應措施,不宜長久存在,有關教師的待遇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範。
因此大法官決議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的規定3年後失效,相關機關應於此解釋公布後3年內,制定教師待遇相關法律,完成教師待遇的法制化。1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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