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 最高檢:有打火機為何要原民鑽木取火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 (Talum)因持撿來的獵槍打獵保育動物遭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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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認為應判無罪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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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為此開庭審理。最高檢下午發出新聞稿補充五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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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最高院選任台東布農族長老等專家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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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現行自製獵槍及管制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造成衝擊。最高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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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持用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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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見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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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速釐清統一;而主管機關已公告台東地區布農族在該族所屬原住民族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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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都可持獵槍及傳統獵捕器獵捕山羌、野生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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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王光祿持改造獵槍獵捕山羌、野生山羊,並無刑責可言。此外,最高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許可基於傳統文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而所謂傳統文化自應包括原住民族獵人狩獵為生的文化,其獵得之獵物本得自用,縱然未經事先許可獵捕,也僅涉及有無行政罰的問題。針對制式與改造爭議,最高檢指出,現行法律只有禁止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並未禁止使用「制式獵槍」打獵,但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免責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不安全又無法有效打獵的自製前膛獵槍,不許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法律顯有衝突。最高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與槍砲管理辦法的法律衝突,違反民族平等原則,也妨害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發展權,且野保法既許可使用制式獵槍,舉重以明輕,又何必禁止原住民持用殺傷力較弱的改造獵槍?最高檢並指出,獵槍既為原住民族生活工具,基於民族文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是以「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等,認定王光祿違反槍砲彈藥條例,已逾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圍及免責之立法原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法院不應受其拘束援引為本案判決有罪之依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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