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彩科違反重訊規定 處3萬元罰款

證交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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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彩科(3535)105年2月15日資遣重要營運主管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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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8款情事。證交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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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該公司遲至2月17日下午4時19分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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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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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3萬元,並函知該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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