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 林案二審攻防焦點

     林益世老母沈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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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桶燒美金、池塘藏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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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示媳婦、胞弟開保險箱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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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她替林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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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認定林益世不涉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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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母被控洗錢也就不成立;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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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檢方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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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未定,林家被檢方查扣的四千多萬資產,目前還是拿不回去,且林的母親、妻子、舅舅等四人是否有罪?也在未定之天。
     媒體報導,林益世向陳啟祥拿了六千三百萬,而法院認定林益世不法所得和不明財產為四千八百八十萬,依法沒收或罰扣後,林未來竟可發還一千四百廿萬;檢方強調「絕不可能」!
     檢方指出,林益世若真向法院聲請發還,法院須詢問檢方的意見,並非是林聲請多少就發還多少,加上檢方將提上訴,全案尚未確定,何來發還問題?
     對於一審合議庭認為林施壓中聯、中鋼與公務性質無關,不能認定為「職務上行為」。檢方認為,立委可藉質詢等職權對中鋼、中聯主要股東經濟部發揮實質影響力,進而掌控中鋼、中聯營運業務,自屬職務行為。
     檢方認為,經濟部握有中鋼百分之廿公股,對中鋼有實質影響力。而林時任立法委員,可對經濟部所提法律案、預算案提出審議與質詢,況且林身兼國民黨團政策會執行長,影響力非同小可,介入地勇選礦與中聯的締約過程,當然屬職務上密切關連行為,應以違背職務收賄論罪。特偵組指出,中鋼、中聯董事長等人事案都需經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長核定,不能視為單純的民營公司。林益世收賄喬合約嚴重敗壞社會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的信賴,當應依貪汙罪論處。
     另法院以林益世具公務員身分,從事恐嚇得利犯行,但檢方認為如果林具公務員身分,且藉其職務權力犯罪,也有可能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之「藉勢或端勒索財物罪」,但法院卻沒有明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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