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金姓男子與鄰居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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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在2年前縱火燒鄰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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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鄰居一生積蓄化為烏有。最高法院今依公共危險罪判刑金男8年定讞。法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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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男平時從事邊坡灌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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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與鄰居蔡姓男子相處素來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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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民國103年4月到加油站買了新台幣100元的無鉛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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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報復。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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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男趁著蔡男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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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入對方位於花蓮縣秀林鄉的住處,在屋內潑灑汽油後點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客廳和臥室木造的部分應聲倒塌。隔壁鄰居驚覺起火,連忙報案,消防人員到場撲滅火勢。金男到案後不認罪,辯稱是因為機車沒油,才去買油,後來吃飽睡著,失火時被家人叫醒。被害人家當則遭燬,一生積蓄化為烏有,恐流落街頭。法院歷審都認為,金男縱火報復被害人,導致被害人蒙受巨大損失,也陷鄰近的房屋於危險,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判他8年徒刑定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050713(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