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了促進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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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院會通過修法增列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大法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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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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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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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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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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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舉辦公聽會廣諮意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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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具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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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在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也設立大法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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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同時配合刪除現行判例選編暨判例變更制度。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為,所持的法律見解與各庭或大法庭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的重要性者,於書面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認有歧異,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判。
大法庭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該案件的受命法官一名及法官會議議決的法官代表擔任。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其年資認定標準,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