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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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昨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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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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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構成檢方起訴的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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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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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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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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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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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新台幣一五八○萬元。
四名家人涉案 統統獲判無罪
林益世另被訴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洗錢兩罪,均獲判無罪。同案被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四人,分別被訴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洗錢等罪,都判決無罪。
林益世無法解釋從妻子、舅舅銀行保管箱扣得的一五八○萬元來源,成為首位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的被告,並因此併科同額罰金。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藉恫嚇獲不法利益新台幣二三○○萬元、美金卅一萬七五○○元,共計新台幣三三○○萬元,應全部追繳沒收,比檢方認定收賄六三○○萬元少了三○○○萬元。合議庭認定三○○○萬是「喬」合約獲利,非貪汙所得。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說,判決違背國民法律感情,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提出上訴。林益世則發表書面聲明,表示他絕對沒有恐嚇行為,將提出上訴尋求救濟。
特偵組批判決 違背國民感情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在九十九年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交付六三○○萬元賄賂,另在去年行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八三○○萬元未遂,依「實質影響力說」的職務行為,認定涉嫌違背職務收賄與職務上要求賄賂貪汙重罪。公訴檢察官辯論時,更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貪腐,求判無期徒刑。
本案歷經近半年的密集審理,由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組成的合議庭審結,在昨日下午四時宣判。
法官稱喬合約 不屬公務行為
合議庭認同檢方所提實質影響說見解,但認為公務員收賄罪中所定職務行為,必須和公務性質有關。林益世為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去向中鋼、中聯請託、施壓,都是在「喬」民間公司合約,不屬公務性質行為,不構成貪汙罪。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立委任內,曾為地勇轉爐石合約,在地勇資格審查未過後,假借立委職務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的權力及機會,揚言撤換人事,涉及恫嚇,從中獲利三三○○萬元。
合議庭雖未認同檢方見解,但在判決理由嚴厲批判以反貪為訴求的林益世,無視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要求,假借立委權勢對他人施加恐嚇,行為無異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犯罪動機和目的,只為滿足自己的權勢與金錢慾望,不值得憫恕。
判決理由還說,林益世在媒體第一時間披露他犯罪端倪之初,猶大言不慚否認認識陳啟祥、否認收過任何款項,直到收取鉅款的鐵證漸次浮現無法抵賴,才在偵查中自白若干犯行,但在審理中,始終否認有施加恫嚇行為,犯罪後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難認有悔意。
讓林益世「一刀斃命」的錄音光碟,合議庭認定部分內容確曾經剪接,但有關祕書長任內索賄八三○○萬,數字是陳啟祥提出,不是林主動開口。(相關新聞刊A4、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