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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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被控向元大馬家收賄新台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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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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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對二次金改有「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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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扁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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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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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八年、珍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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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八千萬元,褫奪公權七年;二人還應連帶追繳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二億元確定。另收受國泰金蔡家三億元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
如果加計扁珍日前因龍潭購地、南港展館及洗錢案判決有罪定讞部分,二人被判刑的刑期,已達舊法有期徒刑廿年的法定上限。
扁、珍被控在九十到九十三年間,在國泰合併世華銀一案,收受國泰金三億元。另外,九十三年時,為爭取合併復華金控,及阻止辜仲(ㄧㄥˊ)參與併購案,元大馬家向扁珍行賄二億元。
一審以「法定職權說」,認定金改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判決扁珍等廿一位被告全部無罪。但二審認定扁珍收受國泰金蔡家三億、元大馬家二億,並非政治獻金而是受賄的「對價」,改判扁珍等人有罪。
扁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廿日將全案切割三部分判決。元大併復華案中,合議庭認為,時任總統的陳水扁,對財政、金融部會首長,有實質決定權,總統一旦親身參與或干預,就會產生實質上的影響;扁珍確實也在收賄後,向辜仲(ㄧㄥˊ)施壓,逼使對方放棄併購案。
最高法院因此將扁依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判處十年徒刑,併科罰金一億元,褫奪公權八年;吳淑珍因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依法減刑,改判刑八年,併科新台幣八千萬,褫奪公權七年,併科罰金八千萬,未扣案的犯罪所得二億,扁珍二人應連帶追繳沒收。
國泰併世華案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陳水扁與國泰蔡家間如何達成「期約賄賂」的合意,並沒有說明憑藉的證據及認定的理由,僅憑推測就做出判決,有速斷之嫌。洗錢部分,扁珍存放銀行保管箱被查扣的七點四億,那些是犯罪所得,高院對金額、流向也交待不清,這兩部分撤銷,一起發回高院更審,以釐清事實。
同案被告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李明賢、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陳幸妤、辜仲(ㄧㄥˊ)、邱德馨及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被控行賄、洗錢部分,由於舊法並無處罰規定,二審已獲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