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正副議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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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亮票是否違法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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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檢方誓言查辦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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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院昨日就上屆新北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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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現行法律並沒有對議員亮票行為有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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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選票也不是政府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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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告李婉鈺等10人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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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審間認定爭議再現。強行蒐證破壞民主高院判決理由中,還狠狠打臉檢方,痛批新北地檢署在未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或取得議會主席同意,卻指揮警方強行進入議會,進行錄影蒐證,破壞民主憲政發展,使民意代表因此心存恐懼,造成寒蟬效應,判定當時警方在議會的蒐證畫面,全部不得做為證據。新北地檢署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不便表示意見;但對執法上的批評,檢方人士反駁,一般刑案有相關跡證能事先聲請,但亮票事前多傳聞證據,若據此請票,一定被法院打回票,對議場內公開的投開票過程錄影錄音,確實是出於急迫性,並無違反任何祕密。不構成洩密罪要件這起亮票事件,發生在2010年12月25日第1屆新北市議長選舉時,民進黨推出呂子昌、陳永福競選,當時的民進黨所屬議員李婉鈺、賴秋媚、李余典、張宏陸、王淑慧、許昭興、林銘仁、沈發惠、周雅玲,圈選後將選票內容,技術性揭示給在場監票的張瑞山議員查看。新北地檢署指揮員警在議場蒐證錄影,認定李婉鈺等10人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文書罪,偵結後起訴;新北地院雖也認定李婉鈺等人有亮票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檢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定,議員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這種投票意向與內容,充其量只是議員個人自主決定事項,與國家政務或事務無利害關係,不符洩密罪的構成要件。合議庭表示,現行法對於亮票行為設有處罰規定的,有總統副總統舉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但是中央或地方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亮票行為,沒有這類處罰規定,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類推適用,將李婉鈺等人全部判決無罪定讞。合議庭:快修法律合議庭也語重心長地呼籲,政府如果認為民意代表在正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選舉的亮票,是具有刑罰可責性,應該修正或增訂其法律依據,而不是「硬拗」,援引保護法益、構成要件都不相同的洩密罪,來對亮票議員追訴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