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未偷拍 報導真相何罪之有

     隱私權和新聞自由孰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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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存在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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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沒有從保障新聞自由的觀點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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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知的權利勢必受到影響。以《中時》報導李宗瑞迷姦偷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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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四名記者被依妨害祕密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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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大開民主倒車。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的「寧要媒體,不要政府」的格言,是對民主信念的真誠宣誓,姑且不論政府在保障新聞自由上做了什麼,單從四名記者因李宗瑞案被判刑,就可看出法官墨守適用法條、缺乏憲法宏觀的法匠思維。
     做為我國學習對象的美國,是如何保障新聞自由?二○○一年五月間,《華盛頓郵報》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做成一項重要裁判,凡是新聞具有「公共重要性」,媒體本身未參與不法行動,發布非法取得的新聞並不違法。
     美國最高法院這項裁判,起因賓州一家廣播電台的評論員,播出一段非法截收的大哥大談話錄音,內容是兩名地方工會幹部討論公立學校老師的罷工情形。
     雖然聯邦法律禁止這種竊聽,但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裁定,被竊聽的兩人隱私權固然重要,但只要廣播人員沒有違法,公眾獲得資訊的利益凌駕其上。
     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理解,記者在報導具有新聞價值的消息時,雖然消息來源是由別人非法取得,但只要消息和公共利益有關,記者縱使加以報導,也不會觸法。相對以新聞自由來說,民眾的隱私權,在這個裁判中,必然得適度退讓。
     平心而論,當初要不是《中時》的報導,檢警也不會根據報導內容,去封鎖把李宗瑞當搖錢樹,大賺黑心錢的「卡提諾論壇」網站,某種程度來說,《中時》的報導,適足讓檢警早日介入,遏阻坊間擴大流傳、散布偷拍的性愛光碟。
     法官身為社會正義的維護者,在衡情論法時,更應該要有宏觀的視野和見識,而非只會談犯罪構成要件,套個法律框架就可論定成罪與否。非法偷拍的不是媒體,《中時》僅把坊間的真相報導出來,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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