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今(26)日發表四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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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顯台北地院判他有罪僅憑推論;台北地院迅速也以四點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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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魏應充確有定期召開「糧油事業群」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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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曾做出許多明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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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會議記錄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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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單純推論。魏質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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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判決內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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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在收受判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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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上訴。北院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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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判魏應充有罪,和彰化地院無罪判決最大不同,在於食安法第49條第l項,法條上沒有「足生損害之虞」的要件,所以合議庭認為一有混攙就構成犯罪,例如:你標示魚翅,但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北院還說,魏在調和油部分,明確指示用較低單價的棕櫚油替換掉較高單價的黃豆油,這不是降低採購成本。另本案並非認定味全的產品是合法標示,而是「標示不實」,構成刑法虛偽標示罪。(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