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盈虧扣抵 會計師建議微調

立法院8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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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拚本會期三讀、2018年實施。但勤業眾信(Deloitte)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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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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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盈餘與虧損扣抵時限規定仍不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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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微調以符合企業營運需求。勤業眾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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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8日初審通過的草案版本,企業獲配來自海外的股利或盈餘分配,該盈餘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在認列投資收益年度開始起算5年內才可扣抵我國應納稅額。然而,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認為,許多企業基於營運資金運用考量,海外盈餘可能5年以上才分配,若限制於認列投資收益的5年內分配者並不合理,若要訂定扣抵期限規範,他建議應以該盈餘被扣繳稅款的「繳納日」起算5年內,才比較合理。另外反避稅條款草案也規定,受控外國公司(CFC)當期有虧損情況下,可在虧損發生次年起10年內從盈餘中扣抵。不過林宜信表示,企業有累積盈餘才能作分配,但當企業扣抵完10年內虧損仍沒有累積盈餘,在企業也無法分配盈餘情況下,對其課徵投資收益並不合理。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也舉例,某企業投資CFC,帳面上有新台幣150萬元累積總虧損,其中內含10年內的虧損100萬元,假設當年度盈餘有120萬元,累積虧損減為30萬元,企業仍無法分配盈餘。但根據新法草案規定,稅上只能扣抵10年內的虧損100萬元,仍有20萬元盈餘需課稅,恐產生實際沒有盈餘、卻導致必須課稅的爭議。105061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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