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比中指 男遭判60小時勞務

一名楊姓男子去年12月間駕車行經中彰快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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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碰到員警執行和平演習特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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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竟開窗比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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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今天依妨害公務罪判他2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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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60小時。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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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去年12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中彰快速道路環中路匝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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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碰上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員警執行和平演習特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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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吹哨要求楊男靠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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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卻開窗伸出左手「比中指」。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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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待車隊經過之際,又對車隊「比中指」,之後,他又駕車尾隨車隊並猛按喇叭,此時,他又對著攔下他的員警再比了1次「中指」。事後,員警提出告訴,法官審酌楊男因不耐久候,一時情緒失控才比出中指,且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捐款給公益團體新台幣3萬元,因此判他2月徒刑、緩刑2年,義務勞務60小時。全案可上訴。1051227(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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