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昨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和屏東縣政府針對墾丁悠活渡假村涉嫌「未環評、先營運」共同研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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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給業者從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使用執照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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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業者在收到公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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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營業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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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法追繳業者過去八年違法營業不法利得。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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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就悠活案處分措施達成共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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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最快今日就會發文給墾管處和屏東縣政府勒令業者在通過環評審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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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停止做為旅館使用及繼續營業。
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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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若拒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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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違法營業,將被依《建築法》處罰六到卅萬元,或依《發展觀光條例》旅館管理規則裁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且可連續處罰。但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營建署建議擇重依《發展觀光條例》懲處。
對於屏東縣政府昨日在跨部會會議上,主張地方政府並非此案主管機關,環保署長沈世宏指出,悠活屬於一般旅館,主管機關當然是屏東縣政府,「我想縣政府在想清楚之後,就會決議配合執法。」除了督促業者依法補做環評、並暫停營業等開發行為以外,也要依法追繳業者不法利得。
沈世宏強調,悠活是上市公司,縣政府可以從公開財報計算業者在民國九十五年《行政罰法》實施後的不法利得。若有必要,環保署也會協助縣政府追繳。但到目前為止,悠活過去八年不法利得到底有多少,環保署也沒有詳細算過。
葉俊宏指出,悠活開發案雖然是在八十三年與八十五年分兩批(開發面積皆未超過一公頃)提出開發集合住宅申請,而《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在八十六年修訂公布,放寬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不需環評。依中央法規「從新從優」原則,昨日認定屏東政府八十四年和八十六年核發給悠活集合住宅建照及使用執照仍屬有效。
但葉俊宏表示,悠活雖然在九十二年配合墾管處鼓勵違法旅館業者就地合法,申請把渡假村從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用途,卻為了規避環評,向墾管區申請第一、二區(面積合計○.四四公頃)變更用途,「但業者把一、二區分割開來,企圖讓開發面積小於一公頃,就不用環評。因此當年墾管處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不但無效,屏東縣政政府還要依《環評法》裁處業者卅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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