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制度處置失當 監院糾正行政院

監察院調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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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10年補繳保費制度設計明顯未盡周延、保險制度未與社會救助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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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藏債務風險難避免等處置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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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通過糾正行政院。糾正案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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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考量被保險人多屬經濟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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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被保險人得補繳10年內的保險費。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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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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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補繳保險費的期間過長,且對於多年甚至10年來均未繳保險費者,累積時日愈久,恐將更加無力負擔。監察院指出,開辦迄今的10年緩衝補繳保費期即將於民國107年屆臨,尚有近5成被保險人未繳費,顯示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緩繳保費10年期間的制度設計,與保障弱勢民眾經濟安全的原意有悖,制度設計未盡周延。監察院說,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雖具社會保險名義,卻滿佈福利思維;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兩者本質有異,應做出區隔。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之初,將保險費率定於6.5%,雖已3次調升費率至目前的8%,離精算的最適費率22.02%仍有相當差距。監察院認為,行政院應督飭相關主管機關重行檢討並釐清整體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體系的定位,和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的合理性。105080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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