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各式商品可以享有7天的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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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有些產品如果無條件退換卻可能造成業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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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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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容易腐壞或可以複製等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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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公告排除適用現行的規定。
消費者購買各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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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規定可以享有7天鑑賞期,不過商品的類型越來愈多元,有些商品的退換貨可能造成業者損失,因此行政院會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修法草案新增第19條之2,規定如果商品或服務有容易腐壞或可以複製等特殊性質,當解除契約可能對企業經營明顯不公平者,主管機關可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排除適用現行的規定。吳政學說:『業者有反映說時代已經不一樣了,譬如APP的電子程式,下載之後可能兩天就破關了,那消費者可能7天玩完了就退回去….讓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契約如果對業者是不公平的,它就可以做一個排除的動作。』
此外,修法草案也增訂,當消保團體發表商品檢驗結果後,應該公布取樣、儲存樣本的環境方式等相關資訊,當發表結果有錯誤時,應該給予廠商更正和澄清的機會,如果業者因此蒙受損失,消保團體也要負起相關責任。
另一方面,針對現行公布的70多項定型化契約中,已經明列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也新增如果業者不遵守相關規定時,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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