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標準不一 各憑法官心證

     立法委員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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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刑法》中公然侮辱罪認定的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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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罪化。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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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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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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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以三字經、國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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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神經病」、「下流」罵人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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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人以男性生殖器暗諷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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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被認定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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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在電視上,公然指稱D罩杯藝人林韋伶「陪睡」,林反嗆巧巧「下流」。雙方對簿公堂互控。法院認定林韋伶構成公然侮辱罪,將她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高雄一家手機店老闆,當眾罵員工「廢物」、「不仁不義」。法院認為,老闆不應該視員工為可恣意謾罵的出氣筒,而且罵人「廢物」等語,有毫無價值、品行卑劣的輕侮意味,依公然侮辱罪將老闆判處拘役六十日。
     甚至有些人,因情緒性的發言,或說話的習慣,指對方是「神經病」、「王八蛋」都被法官以言語中有指人雜種、貶損他人之意,認定構成犯罪。
     不過,有些的被社會大眾認為是罵人的粗話,但法官、檢察官卻認定不違法。日前台北市一名男子因罵人「講三小」、「卸世卸眾」(台語,意指丟人現眼),因而被控公然侮辱。檢察官認為,男子用語雖粗鄙、但無公然侮辱犯意,獲不起訴。高雄市一名男子,用台語以生殖器罵人,被控妨害名譽,但檢察官認定,他只是表達情緒、提出質疑,同樣不起訴。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年準備參與國民黨黨內初選時,遭女子何翠燕指控她私生活不檢點、被包二奶。法官認定何女主觀上有誹謗故意、指摘不實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構成誹謗罪而判刑。
     還有些公然侮辱罪的案例,例如民眾指別人「許純美」、「大嬸」,或是新北市議員李婉鈺指龍縯經紀公司老闆吳祖望是「神經病」,遭對方憤而提告公然侮辱罪。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就認為,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的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定義不清楚,民眾好像在公共場所罵人就會觸犯刑法,應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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