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臺作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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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被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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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給李珍妮的轉讓分手費。
名媛李珍妮與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分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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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2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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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妮未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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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轉股權到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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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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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查後依偽造文書罪將起訴李珍妮。台北地方法院今(9)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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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人身分傳喚吳春臺到庭,他駁斥李珍妮的說法,強調公司股權被移轉,絕對不是如李珍妮所說,是作為雙方分手的「無條件轉讓分手費」。多年前吳春臺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6月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並未同意,事後卻發現股權竟已被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北院今日下午開庭,吳春臺到庭作證,接受檢辯交互詰問,在李珍妮律師主調詰問時,他說,與李分手前,會幫李付帳單並支付李生活費用,但2人分手後,他就分文未付,格麗茲公司的1000萬元股權被轉讓,絕對不是2人當初談分手時,無條件轉讓的分手費,是李以變造文書方式擅自移轉。(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