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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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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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專用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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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集團已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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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成為獨立競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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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股東不得再使用他所專有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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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就違法使用商標賠償他158萬多元。林姓、陳姓等7名股東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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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創立快速剪髮事業是大家一起出資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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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未經其他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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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私自將商標申請登記為其所有,要求王將商標變更登記為股東共有。智慧財產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