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1名婦人在今年4月開車出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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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離自家只有100多公尺處的台2線頭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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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測量拍到時速113公里違規。婦人不信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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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勘驗測速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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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婦人之訴。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行政訴訟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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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劉姓婦人在今年4月1日愚人節當天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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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小貨車行經限速50公里的台2線濱海公路宜蘭頭城路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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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測速器拍到違規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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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到時速113公里,警方開單舉發。劉婦之後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劉婦向法官表示,被拍到違規地點離她家才100多公尺,依她小貨車的車況,根本不可能開到那麼快,且當時車流量大、砂石車多,若高速行駛必定翻車。她平常開車都沒超過60公里,不可能超速違規,希望法院查明測速照相機器是否故障,並要求撤銷原處分。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測速照相機器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內,自有公信力。小貨車是2014年11月出廠,排氣量為1299c.c.,客觀上性能可達113公里。此外,檢視劉婦違規的照片發現,當時除了劉婦的小貨車,周邊並無其他車輛,這與劉婦所主張的「車流量大、砂石車多」情形不符。法官認為,劉婦當時確實違規,判決駁回,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劉婦新台幣8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051201(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