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等案被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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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監執行兩年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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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以辜仲諒作偽證等新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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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院聲請再審。
合議庭認為扁所指的新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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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在高院判決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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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發現新證據的再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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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日裁定駁回。
高院在駁回理由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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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聲請理由提及原判決採用沒有證據能力的馬永成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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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證詞有所誤解,且誤用證據法則,有違背法令的情事,應循非常上訴救濟,而不是再審。換句話說,扁可另提非常上訴,是否會因此翻案?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合議庭認為,蔡銘哲二次金改案中,是就有無交一億元給吳淑珍作證,與原判決所述四億元佣金分配情形,顯然不同。就算蔡真的有扁所指偽證情形,依法須經判決偽證確定,才能聲請再審。
至於扁在龍潭案中被認定知悉吳淑珍貪汙,有吳淑珍、辜仲諒、辜成允等人的證詞,不只是憑馬永成供述扁珍夫妻關係密切,是法院依職權判斷證據證明力,不是聲請再審事由。昨日裁定駁回扁再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