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高層關說應徹底制裁

     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司法關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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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考紀會決定撤銷王院長的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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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王金平是以不分區代表的身分出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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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籍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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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謂著國會更換議長將成定局。
     民主國家議會的運作是政黨政治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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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因所屬政黨的人事政策變動而須重新產生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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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政黨政治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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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無足為怪。不過此次人事變動事出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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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重要的法治觀念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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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應予討論的主題。
     第一個題目是司法關說。若要用「關心」與「關說」並不相同以為圓說,那是玩弄文字遊戲,試問哪個關說者不關心?關心者就可以關說?「關說」也者,是藉用「關係」請託之意;所謂「請託」,內容不法的請託是請託,內容合法的請託也是請託。既然合法,何需繞到背後藉用關係請託?只要是在幕後靠關係請託,內容合法的請託也是關說!
     判斷有無關說的重點在於,有無可為請託的特殊關係與有無請託的事實。王院長與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之間具有可為請託的關係,毫無疑問;王院長說他只是希望法務部就柯建銘案不要濫權上訴,縱其內容合法,但也是請託。王院長為何不選擇公開呼籲法務部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公開呼籲也不違法,但是不會予人藉著國會議長的地位過問個案的批評?公開不宜為之的呼籲,適合私下藉著關係請託嗎?當然不!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政治倫理,國會議長焉能不懂?否則司法案件都將取決於關係之有無,而非是非之有無,司法還能相信嗎?
     試想,堂堂國會議長,又會與哪個司法首長缺乏可以為「內容合法的請託」的關係呢?逢人為「合法內容的請託」,將會是什麼景象?現在硬說關心不是關說,過去所為的「內容合法的請託」恐不知凡幾?該不該知所進退,以謝國人呢?執政黨開鍘,只說是政治鬥爭而不問此中是非,豈不是將維持司法公正看得不如政黨鬥爭重要?
     第二個題目是監聽。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委員已得法院同意,監聽柯委員的過程中聽到向王院長請託關說而未遭王院長拒絕,所衍生的問題是檢察總長可不可以用做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務之資料?現行法律所限制者為違法監聽所得資料之使用,並未規定合法取得之資料是否可為合法之使用。由於現行法規定不明,如果被監聽的人是一般人民,當然應做嚴格限縮解釋,以避免濫用公權力。但本案所涉者為掌握重大政治權力之議長為司法關說,如為嚴格之限縮解釋,反足以聽任甚或助長濫用權力干預司法,是否應該嚴格解釋,很有商量的餘地。又本案中依法法院應該通知被監聽人柯委員,柯委員說從未收到通知,與一般人之經驗符合,這點是法院方面應該交代並且檢討的部分,但與特偵組較無關係。
     第三個題目是檢察總長該不該將監聽結果向總統報告?有人將此與葉盛茂向陳水扁總統報告之洩密案相比擬,其實是不倫不類的比擬。葉盛茂報告的對象就是該被調查的對象,才會被指責為洩密,本案又不是馬總統關說司法,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檢察總長其實不必引用憲法的規定作為根據,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本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王院長遇柯委員請託關說,本來也應做成紀錄,若向總統報告也甚為合宜;是則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以為查證,亦不能說與廉政倫規範不符。監聽的內容既不足以發動不得公開之刑事犯罪偵查,又不是何種國家機密,也無涉個人隱私權利,應無洩密之可言。關說既然涉及重要之政治倫理與司法風紀,檢察總長將所知重要政治人物如國會議長者,所涉之政治倫理與司法風紀情事,向國家元首為報告,應屬正常。
     此案涉及政治倫理與法治倫理,引起的是政治責任問題;唯一相關的刑事司法程序,則是被關說的案件。我們所面臨的基本選擇是,究竟願意容忍高階政治人物憑藉無所不至的關係左右影響司法個案,但要斤斤計較予以揭露的行為是否具備十足的程序依據,用來扼阻過度的監聽呢?還是認為政治高層關說司法個案受到揭發,極其不易,所以法律規定不夠完整的監聽報告程序細節可以放過,只有藉此難得的機會將司法關說的政治責任追究到底,才能徹底破除政治人物對於司法的不當干預?馬英九總統做出了他的選擇,我們願意給予支持!因為監聽的程序可以再加約束,制裁政治高層關說司法,過了這村,恐怕不容易遇到下個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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